標準旅遊業條款
最後修訂:令和二年三月二日 觀光廳・消費者廳公告第一號(自令和二年四月一日起適用)
「招募型旅遊企劃契約」章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公司與旅客之間所簽訂之關於招募型旅遊計畫之契約(以下稱「招募型旅遊計畫契約」),應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本條款未載明之事項,應依法令或一般確立之慣例辦理。
2 若本公司在不違反法令且不損害旅客權益的範圍內,以書面形式訂立特別約定時,不論前項規定如何,該特別約定均優先適用。
第二條(術語定義)
本條款中所稱「招募型旅遊行程」,係指本公司為招募旅客,事先擬定有關旅行的目的地及行程、旅客可獲得之運輸或住宿服務內容,以及旅客應向本公司支付之旅行費用金額等內容,並據此實施之旅行。
2 本條款中所稱「國內旅遊」,係指僅限於日本國內的旅遊;「海外旅遊」,則指國內旅遊以外的旅遊。
3 本節所稱「通訊契約」,係指本公司透過電話、郵件、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通訊方式,接受本公司或代理本公司銷售「招募型企劃旅行」之公司所合作之信用卡公司(以下稱「合作公司」)之卡會員所提出之申請後所締結之招募型企劃旅行契約,且旅客事先同意,本公司依據該招募型企劃旅行契約對旅客所擁有的旅行費用等相關債權或債務,將於該債權或債務應履行之日之後,依照另行訂定之合作公司信用卡會員規約進行結算;且該招募型企劃旅行契約之旅行費用等,將依照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後段、第十九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方式支付,其內容即為前述之招募型企劃旅行契約。
4 本條款中所稱「卡片使用日」,係指旅客或本公司應依據「招募型旅遊計畫契約」履行支付或退還旅遊費用等債務之日。
第三條(旅遊契約的內容)
本公司於「招募型旅遊企劃契約」中,承擔安排及管理行程之責任,以確保旅客能依照本公司所訂定之旅遊行程,接受運輸、住宿機構等所提供的運輸、住宿及其他與旅遊相關之服務(以下簡稱「旅遊服務」)。
第四條(代辦人)
本公司於履行「招募型企劃旅遊契約」時,可能會將全部或部分安排業務委託予日本國內或日本境外的其他旅行社、以安排業務為業之人士或其他輔助者代為辦理。
第二章 契約的締結
第五條(契約之要約)
旅客若欲向本公司申請「招募型旅遊企劃契約」,必須填寫本公司規定的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連同本公司另行規定的申請金一併提交予本公司。
2 擬向本公司申請通信契約之旅客,不論前項規定如何,均須向本公司通知擬申請之「招募型企劃旅行」名稱、旅行開始日期、會員編號及其他相關事項。
3 第一項所述之訂金,將視為旅遊費用、取消費或違約金的一部分。
4 若旅客參加「招募型企劃旅行」時需要特別照顧,請於申請簽約時提出。屆時,本公司將在可行範圍內予以配合。
5 基於前項之請求,本公司為旅客所採取之特別措施所產生之費用,應由旅客負擔。
第六條(透過電話等方式預約)
本公司接受透過電話、郵件、傳真、網際網路及其他通訊方式所提出的「招募型企劃旅行契約」預訂。在此情況下,預訂時契約尚未成立;旅客須於本公司通知預訂已獲接受後,於本公司規定的期間內,依照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向本公司提交申請書及申請金,或通知會員編號等資訊。
2 當依據前項規定提交申請書及申請金,或接獲會員編號等通知時,募集型企劃旅行契約之締結順序,應依該預訂之受理順序為之。
3 若旅客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間內繳納訂金,或未提供會員編號等資訊,本公司將視同未進行預訂。
第七條(拒絕締結契約)
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拒絕簽訂公開招募型旅遊企劃契約。
- 若未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確規定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及其他參與旅行者的條件時。
- 當報名旅客人數達到預定招募人數時。
- 當旅客可能對其他旅客造成困擾,或可能妨礙團體活動順利進行時。
- 當旅客欲簽訂通訊合約時,若其持有的信用卡已失效等原因,致使旅客無法依照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會員條款,支付旅行費用等相關債務之部分或全部時。
- 當旅客被認定為黑幫成員、黑幫準成員、黑幫相關人士、黑幫相關企業或「總會屋」等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 當旅客對本公司進行暴力性要求、不當要求,或針對交易事宜作出脅迫性言行、使用暴力,或實施與此類行為相當之行為時。
- 當旅客散佈謠言、使用欺詐手段或施加脅迫,以損害本公司信譽或妨礙本公司業務,或從事與此相當之行為時。
- 其他因本公司業務需要之情況。
第八條(契約成立之時間)
招募型旅遊企劃契約,應於本公司同意締結契約並受理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訂金時成立。
2 無論前項有何規定,通訊契約應於本公司同意締結契約之通知送達旅客時成立。
第九條(契約書面的交付)
本公司將於前條所定之契約成立後,儘速向旅客交付載明旅行行程、旅行服務內容、旅行費用及其他旅行條件,以及本公司責任相關事項之書面文件(以下稱「契約書面」)。
2 本公司依據「募集型企劃旅行契約」所安排並負有管理行程義務之旅行服務範圍,應以前項契約書面所載為準。
第十條(確定書面)
若於前條第一項所指之契約書面中,無法載明已確定的旅行行程、運輸或住宿機構的名稱時,應於該契約書面中限定列舉預定使用的住宿機構及標示上重要的運輸機構名稱,並於交付該契約書面後,至旅行開始日前一日止,於該契約書面所定之期限內,交付載明上述確定狀況之書面(以下稱「確定書面」)交付予客戶。
2 在前項所述情況下,若旅客希望確認預訂狀況並提出查詢,即使尚未交付確認書面文件,本公司亦將迅速且妥善地予以回覆。
3 若已交付第一項所述之確定書面,則依據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本公司有義務安排並管理之旅遊服務範圍,應以該確定書面所載內容為限。
第十一條(利用資訊通信技術之方法)
本公司於事先取得旅客同意,並擬締結「招募型企劃旅行契約」時,得利用資訊通訊技術,代替交付應交付予旅客之書面、契約書面或確定書面,提供該書面應記載之事項(以下稱「記載事項」),將確認該記載事項已記錄於旅客所使用之通訊設備所備之檔案中。
2 在前項所述情況下,若旅客所使用的通訊設備未設有用於記錄該等事項的檔案,則將該等事項記錄於本公司所使用之通訊設備中的檔案內,並確認旅客已查閱該等事項。
第十二條(旅行費用)
旅客必須在旅行開始日之前,於契約書面所載之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契約書面所載金額之旅行費用。
2 簽訂旅遊合約時,本公司將透過合作公司的信用卡,在無需旅客於指定單據上簽名的情況下,收取合約書面所載金額的旅遊費用。此外,信用卡使用日即視為旅遊合約成立日。
第三章 契約變更
第十三條(契約內容之變更)
本公司對於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關之命令、提供不符合原定運行計畫之運輸服務,或其他本公司無法控制之事由發生時,為確保旅遊活動得以安全且順利進行,若確屬必要,本公司將事先迅速向旅客說明,並得變更契約內容。惟若屬緊急情況且確有不得已之必要時,將於變更後再行說明。
第十四條(旅行費用金額之變更)
關於實施募集型企劃旅行時所使用的運輸機構,其適用的運費及費用(以下稱「適用運費及費用」),若因經濟情勢發生顯著變化等原因,導致其金額與公告之適用運費及費用相比,增幅或減幅大幅超出通常預期範圍時,本公司得於該增減金額之範圍內,相應調整旅遊費用之金額。
2 本公司依據前項規定調高旅行費用時,應於旅行開始日前一日起算,追溯至第十五日前,將此事項通知旅客。
3 本公司於第一項所定之適用運費及費用減額時,將依照該項規定,將旅行費用相應減額,減額幅度與該減少金額相同。
4 若因依據前條規定變更契約內容,導致實施旅行所需費用減少或增加時,本公司得於變更該契約內容之際,在該範圍內調整旅行費用之金額。
5 若本公司於契約書面中載明旅行費用將因運輸、住宿機構等之使用人員而有所不同,且於招募型企劃旅行契約成立後,因非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該使用人員變更時,本公司得依據契約書面之記載調整旅行費用之金額。
第十五條(旅客更換)
與本公司簽訂「招募型旅遊企劃契約」的旅客,經本公司同意後,可將契約上的地位轉讓予第三方。
2 旅客如欲取得前項所規定之本公司同意,必須填寫本公司指定表格中的規定事項,並連同規定金額的手續費一併提交予本公司。
3 第一項所述之契約地位之轉讓,應於獲得本公司同意時方生效力;此後,受讓該旅遊契約地位之第三人,應繼受旅客就該招募型企劃旅遊契約所享有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第四章 契約的解除
第十六條(旅客之解除權)
旅客可隨時向本公司支付附表一所定之取消費用,以解除招募型旅遊計畫契約。
2 旅客在下列情況下,不適用前項規定,得於旅行開始前解除招募型旅遊計畫契約,且無須支付取消費用。
- 當本公司對合約內容作出重大變更時。
- 依據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旅行費用有所增加時。
- 當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關下達命令或其他事由時,致使旅遊無法安全且順利進行,或極有可能無法安全且順利進行之情況。
- 當本公司未於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期限前,向旅客交付確定書面時。
- 因本公司應負之責任,致使無法依照旅遊行程進行旅遊時。
3 旅客於旅行開始後,若因非可歸責於該旅客之事由而無法接受旅行服務,或本公司已就此通知該旅客時,該旅客得免付取消費用,解除該部分之契約。
4 在前項所述情況下,本公司將向旅客退還旅行費用中與該部分相關的金額。
第十七條(本公司之解除權等-旅行開始前之解除)
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向旅客說明理由,並於旅行開始前解除招募型旅遊計畫契約。
- 當發現旅客未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確規定的參加條件時。
- 當旅客因生病、缺乏必要的照護人員或其他原因,經認定無法完成該次旅行時。
- 當認定旅客可能對其他旅客造成困擾,或可能妨礙團體旅遊順利進行時。
- 當旅客就合約內容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當旅客人數未達到合約文件所載之最低成團人數時。
- 當以滑雪為目的的旅行中,所需降雪量等旅行實施條件極有可能無法達成時。
- 若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政府機關之命令或其他本公司無法控制之事由,致使旅行無法安全且順利進行,或極有可能無法安全且順利進行時。
- 在簽訂通訊合約後,若因旅客的信用卡失效等原因導致無法完成付款時。
- 當發現旅客符合第七條第五項至第七項中的任一項時。
2 若旅客未於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期限前支付旅行費用,則視為旅客已於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解除招募型旅遊計畫契約。在此情況下,旅客必須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之違約金。
3 本公司若因第一項第五號所列事由而擬解除合約時,應自旅行開始日前一日起倒算,針對國內旅行則為第十三日(當日往返旅行則為第三日)之前;海外旅行則須於第廿三日(旺季時為第三十三日)之前,通知旅客中止旅行。
第十八條(本公司之解除權-旅行開始後的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即使在旅行開始後,亦可能向旅客說明理由後,解除部分招募型旅遊計畫契約。
- 當旅客因生病、缺乏必要的照護人員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旅行時。
- 當旅客因違反本公司指示、施暴或脅迫等行為,擾亂團體行動紀律,並妨礙旅遊活動安全且順利進行時。
- 當發現旅客符合第七條第五項至第七項中的任一項時。
- 若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政府機關之命令或其他本公司無法控制之事由,致使無法繼續旅行時。
2 本公司依據前項規定解除合約時,本公司與旅客之間的契約關係僅自未來起消滅。
3 在前項所述情況下,本公司將從旅客尚未接受之旅遊服務所對應之金額中,扣除取消費用等後,將餘額退還予旅客。
第十九條(旅遊費用的退款)
本公司於旅遊費用減額或契約解除之情況下,若需向旅客退還款項,凡因旅行開始前解除契約而應退還之款項,將自解除契約之次日起算七日內退還;凡因旅行費用減額或旅行開始後解除契約而應退還之款項,則將自旅行結束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退還。
2 本公司若與旅客簽訂通訊合約,且產生應退還之款項時,將依照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會員條款辦理退款。
3 前兩項之規定,並不妨礙旅客或本公司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十條(契約解除後的返程安排)
本公司若依據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號或第四號之規定,於旅行開始後解除招募型企劃旅行契約時,將應旅客之要求,負責安排旅客返回該次旅行出發地所需之旅行服務。
2 在前項所述情況下,返回出發地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旅客自行負擔。
第五章 團體及群組合約
第二十一條(團體契約)
對於本公司所受理之團體旅遊合約,若由多名將於同一行程中同時旅行之旅客指定其負責代表人(以下稱「合約負責人」),並據此提出申請者,應適用本章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合約負責人)
除已簽訂特別約定外,本公司將視契約負責人為該團體或群組所屬旅客(以下簡稱「成員」)就簽訂招募型旅遊計畫契約所擁有的一切代理權,且與該團體或群組相關之旅遊業務交易,均應與該契約負責人進行。
2 合約負責人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提交成員名冊。
3 本公司對於合約負責人目前對成員所負,或預料將於未來對成員所負之債務或義務,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 若合約負責人未隨團同行,自旅行開始後,本公司將視合約負責人預先指定之團員為合約負責人。
第六章 行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行程管理)
本公司致力於確保旅客能安全且順利地進行旅行,並向旅客提供下列服務。惟若本公司與旅客訂立了與此不同的特別約定,則不在此限。
- 當認定旅客在旅行期間可能無法獲得旅行服務時,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旅客能確實獲得符合「招募型企劃旅行契約」所規定的旅行服務。
- 即使已採取上期所述之措施,若仍不得不變更合約內容時,應安排替代服務。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的指示)
旅客在旅行開始至結束期間內,若以團體形式行動,必須遵守本公司為確保旅行安全且順利進行所作出的指示。
第二十五條(隨團導遊等之職務)
本公司可能會根據旅遊內容,安排領隊或其他人員隨行,以執行行程管理業務,以及本公司認為與該招募型企劃旅遊相關之全部或部分必要業務。
2 前項所述的隨團導遊及其他人員從事該項業務的時間段,原則上定為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
第二十六條(保護措施)
本公司若認定旅行者於旅行期間因疾病、受傷等原因而處於需要保護之狀態時,得採取必要措施。在此情況下,若非因本公司應負之責任所致,則該措施所產生之費用應由旅行者負擔。
第七章 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的責任)
本公司於履行「招募型旅遊企劃契約」時,若因本公司或代辦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使旅客遭受損害,則應承擔賠償該損害之責任。惟此限於自損害發生之次日起算兩年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之情況。
2 當旅客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政府機關之命令或其他本公司無法控制之事由而遭受損害時,除前項情況外,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該損害之責任。
3 本公司針對行李所遭受之損害,僅限於自損害發生之次日起算,國內旅遊須於十四日內、海外旅遊須於二十一日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之情況下,方以每位旅客十五萬日圓為限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特別補償)
無論本公司是否依據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承擔責任,本公司均將依照附件《特別補償規程》之規定,針對旅客在參加招募型旅遊行程期間,其生命、身體或隨身行李所遭受之特定損害,支付預先定額之補償金及慰問金。
2 當本公司依據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就前項所述之損害承擔責任時,本公司應支付之前項補償金,應以基於該責任應支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限,並視為該損害賠償金。
3 在前項規定之情況下,本公司依據第一項規定所負之賠償金支付義務,應按本公司應支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相應減少。
4 針對正在參加本公司「公開招募型旅遊行程」之旅客,若本公司另行收取旅行費用並實施之「公開招募型旅遊行程」,將視為該主要「公開招募型旅遊行程」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二十九條(行程保證)
若發生附表二上欄所列之契約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時,本公司將於旅行結束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支付金額不低於旅行費用乘以該表下欄所載比率之變更補償金。惟若該變更顯然係因本公司依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而應負責任時,則不在此限。
2 本公司應支付之變更補償金金額,以每位旅客每趟「招募型企劃旅行」之旅行費用乘以本公司所定之百分之十五以上之比率所計算之金額為上限。此外,若應支付之變更補償金金額低於一千日圓,本公司將不予支付變更補償金。
3 若本公司支付變更補償金後,經查明該變更係因本公司之責任所致,旅客必須將該變更補償金退還予本公司。
第三十條(旅客之責任)
若因旅客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害時,該旅客必須賠償該損害。
2 旅客在締結「招募型旅遊計畫契約」時,應善用本公司所提供之資訊,並致力於理解旅客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招募型旅遊計畫契約」之內容。
3 旅客於旅行開始後,若發現所提供的旅遊服務與契約書面內容不符,必須立即於旅遊目的地向本公司、本公司的代辦機構或該旅遊服務提供者提出異議。
第三十一条(清償業務保證金)
本公司已成為一般社團法人旅遊業協會的保證會員。
2 與本公司簽訂「招募型企劃旅行契約」之旅客或其成員,就該交易所產生之債權,得自前項一般社團法人「旅遊業協會」所存入之清償業務保證金中獲得清償。
3 本公司依據《旅遊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已向一般社團法人旅遊業協會繳納償付業務保證金分攤金,因此未依該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繳納營業保證金。
附表一 撤銷費(第十六條第一項相關)
一 國內旅遊之取消費用
| 分類 | 取消費用 |
|---|---|
| 若於自旅行開始日前一日起倒數計二十日(若為當日往返旅行則為十日)之後解除合約時 | 不超過旅遊費用的百分之二十 |
| 若於自旅行開始日前一日起算,往前推算至第七日或之後之日解除合約時 | 不超過旅行費用的 30% |
| 若於旅行開始日前一天取消的情況 | 不超過旅遊費用的40% |
| 若於旅行開始當日取消的情況 | 不超過旅行費用的 50% |
| 若於旅程開始後取消預訂,或未經通知而未出席的情況 | 不超過旅遊費用的100% |
二 海外旅遊相關之取消費用
| 分類 | 取消費用 |
|---|---|
| 若旅行起始日適逢旅遊旺季,且於旅行起始日前一日起算,倒推至第四十日或之後之日解除合約時 | 不超過旅遊費用的 10% |
| 若於自旅行開始日前一日起算,往前推算至第三十日當日或之後解除合約時 | 不超過旅遊費用的百分之二十 |
| 若於旅行開始日前兩天或之後取消時 | 不超過旅行費用的 50% |
| 若於旅程開始後取消預訂,或未經通知而未出席的情況 | 不超過旅遊費用的100% |
註)所謂「高峰期」,是指十二月二十日至一月七日、四月二十七日至五月六日,以及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這段期間。
附表二 變更補償金(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相關)
| 需支付變更補償金的變更 | 旅行開始前(%) | 旅行開始後(%) |
|---|---|---|
| 變更契約書中所載之旅行開始日或旅行結束日 | 1.5 | 3.0 |
| 變更將要造訪的觀光景點、觀光設施或其他旅遊目的地 | 1.0 | 2.0 |
| 變更為運輸機構等級或設備較低、收費較低的方案 | 1.0 | 2.0 |
| 運輸方式或公司名稱之變更 | 1.0 | 2.0 |
| 變更至日本國內出發地機場或目的地機場不同的航班 | 1.0 | 2.0 |
| 將日本國內與日本境外之間的直飛航班變更為轉機航班或經停航班 | 1.0 | 2.0 |
| 住宿機構的種類或名稱變更 | 1.0 | 2.0 |
| 住宿設施之客房種類、設備、景觀及其他客房條件之變更 | 1.0 | 2.0 |
| 前各款所列變更中,凡於旅遊行程名稱內已載明之事項之變更 | 2.5 | 5.0 |
委託規劃旅遊契約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公司與旅客之間所簽訂之委託型旅遊計畫相關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型旅遊計畫契約」),應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本條款未載明之事項,應依法令或一般確立之慣例辦理。
2 若本公司在不違反法令且不損害旅客權益的範圍內,以書面形式訂立特別約定時,不論前項規定如何,該特別約定均優先適用。
第二條(術語定義)
本條款中所稱「接單式規劃旅行」,係指本公司應旅客之委託,就旅行目的地及行程、旅客可獲得之運輸或住宿服務內容,以及旅客應向本公司支付之旅行費用金額,擬定相關旅行計畫,並據此實施之旅行。
2 本條款中所稱「國內旅遊」,係指僅限於日本國內的旅遊;「海外旅遊」,則指國內旅遊以外的旅遊。
3 本節所稱「通訊契約」,係指本公司與合作信用卡公司(以下稱「合作公司」)之卡會員,透過通訊方式受理申請後所締結之訂單型企劃旅行契約,其內容為旅客事先同意,並依規定方式支付旅行費用等之訂單型企劃旅行契約。
4 本條款中所稱「卡片使用日」,係指旅客或本公司應依據「受託型旅遊計畫契約」履行支付或退還旅遊費用等債務之日。
第三條(旅遊契約的內容)
本公司於「訂製型旅遊合約」中,承諾負責安排及管理行程,以確保旅客能依照本公司所訂定的旅遊行程,獲得旅遊服務。
第四條(代辦人)
本公司在履行訂製旅遊合約時,可能會委託其他旅行社等協助者代為辦理全部或部分安排事宜。
第二章 契約的締結
第五條(企劃書之交付)
本公司於接獲旅客提出訂製旅遊計畫合約申請時,除因本公司業務上的因素外,將交付載明旅遊行程、旅遊服務內容、旅遊費用及其他旅遊條件等計畫內容之書面文件(以下稱「計畫書面」)。
2 本公司可能在前項之行程規劃書中,將與該行程規劃相關之手續費(以下簡稱「規劃費用」)之金額,列為旅遊費用明細之一項。
第六條(契約之要約)
針對企劃書中所載之企劃內容,有意向本公司申請「接單型企劃旅遊契約」之旅客,必須填寫本公司規定之申請書中之必要事項,並連同本公司另行規定之申請金一併提交予本公司。
2 擬向本公司申請通訊合約之旅客,不論前項規定如何,均須向本公司提供會員編號及其他相關事項。
3 第一項所述之訂金,將視為旅遊費用、取消費或違約金的一部分。
4 若旅客參加客製化旅遊行程時需要特別照顧,請於申請簽約時提出。屆時,本公司將在可行範圍內予以配合。
5 基於前項之請求,本公司為旅客所採取之特別措施所產生之費用,應由旅客負擔。
第七條(拒絕締結契約)
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拒絕簽訂客製化旅遊合約。
- 當旅客可能對其他旅客造成困擾,或可能妨礙團體活動順利進行時。
- 當欲簽訂通訊合約時,若因信用卡失效等原因而無法完成付款。
- 當旅客被認定為反社會勢力時。
- 當旅客對本公司進行暴力性索求等行為時。
- 當旅客從事損害本公司信譽或妨礙本公司業務等行為時。
- 其他因本公司業務需要之情況。
第八條(契約成立之時間)
訂製旅遊合約,應於本公司同意締結合約並收到訂金時成立。
2 無論前項有何規定,通訊契約應於本公司同意締結契約之通知送達旅客時成立。
第九條(契約書面的交付)
本公司將於前條所定之契約成立後,儘速向旅客交付契約書面。
2 本公司若已在第五條第一項所指之企劃書面中明確載明企劃費用之金額,則應於前項之契約書面中明確載明該金額。
3 本公司依據「訂製型旅遊契約」所安排並負有管理行程義務之旅遊服務範圍,應以第一項契約書面所載內容為準。
第十條(確定書面)
若無法在前條第一項所述之契約書面中載明已確定的旅行行程、運輸或住宿機構名稱,應於該契約書面中限定列舉預定使用之機構名稱,並於旅行開始日前一日之前,即該契約書面所定之日期前,交付確定書面。
2 在前項所述情況下,若旅客希望確認預訂狀況並提出查詢,即使尚未交付確認書面文件,本公司亦將迅速且妥善地予以回覆。
3 若已交付第一項所述之確定書面,本公司負責安排並管理行程之旅行服務範圍,應以該確定書面所載內容為限。
第十一條(利用資訊通信技術之方法)
本公司在事先取得旅客同意後,得利用資訊通訊技術提供相關記載事項,以取代交付企劃書、契約書或確定書之程序。
第十二條(旅行費用)
旅客必須在旅行開始日之前,於契約書面所載之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契約書面所載金額之旅行費用。
2 簽訂旅遊合約時,本公司將透過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收取旅遊費用。信用卡使用日期以旅遊合約成立日為準。
第三章 契約變更
第十三條(契約內容之變更)
旅客得要求本公司變更旅行行程、旅行服務內容及其他「受訂型企劃旅行契約」之內容。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盡可能滿足旅客之要求。
2 若發生本公司無法控制之事由,且為確保旅行能安全、順利進行而確有必要時,本公司得於事先迅速向旅客說明後,變更契約內容。
第十四條(旅行費用金額之變更)
在實施客製化旅遊行程時,若因經濟情勢發生顯著變化等原因,導致所使用之運輸機構所適用之運費及費用較通常預期之程度大幅增加或減少,本公司得於該增加或減少之金額範圍內,相應調高或調降旅遊費用。
2 本公司依據前項規定調高旅行費用時,應於旅行開始日前一日起算,追溯至第十五日前,將此事項通知旅客。
3 本公司於適用運費及費用減額時,將據此減免相應金額的旅行費用。
4 若因契約內容變更而導致實施旅行所需費用減少或增加,本公司得於該變更時,在該範圍內調整旅行費用金額。
5 若本公司於契約書面中載明旅行費用會因參與人員而異,且因非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導致該參與人員變更時,本公司得調整旅行費用之金額。
第十五條(旅客更換)
與本公司簽訂「訂製旅遊合約」的旅客,經本公司同意後,可將合約上的地位轉讓予第三方。
第四章 契約的解除
第十六條(旅客之解除權)
旅客可隨時向本公司支付附表一所定之取消費用,以解除訂製型旅遊契約。
2 旅客在下列情況下,得於旅行開始前解除「受訂型旅遊計畫契約」,且無須支付取消費用。
- 當本公司對重要合約內容進行變更時。
- 當旅行費用增加時。
- 當旅行無法安全且順利地進行,或極有可能無法安全且順利地進行時。
- 當本公司未於期限內交付確定書面時。
- 因本公司應負之責任,致使無法實施旅行時。
第十七條(本公司之解除權等-旅行開始前之解除)
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向旅客說明理由,並於旅行開始前解除訂製型旅遊契約。
- 當旅客因生病等原因,經認定無法繼續進行該次旅行時。
- 當認定旅客可能對其他旅客造成困擾時。
- 當旅客就合約內容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當極有可能無法滿足以滑雪為目的之旅行的實施條件時。
- 當發生天災、地變等本公司無法控制之事由,致使旅行無法安全且順利進行,或極有可能無法安全且順利進行時。
- 在簽訂通訊合約後,若因信用卡失效等原因導致無法完成付款時。
- 當發現旅客屬於反社會勢力等情況時。
2 若旅客未於旅遊費用之支付期限屆滿前支付旅遊費用,則視為旅客已於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解除該受託型旅遊計畫契約。
第十八條(本公司之解除權-旅行開始後的解除)
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即使在旅行開始後,亦可能解除訂製型旅遊契約的一部分。
- 當旅客因生病等原因而無法繼續旅行時。
- 當旅客因違反本公司指示等行為,擾亂團體行動紀律,並妨礙旅行安全且順利進行時。
- 當發現旅客屬於反社會勢力等情況時。
- 當發生天災、地變等本公司無法控制之事由,致使無法繼續旅行時。
第十九條(旅遊費用的退款)
本公司於旅遊費用減額或訂製型旅遊契約解除之情況下,若需向旅客退還款項,凡因旅行開始前解除契約而需退款者,應自解除契約之次日起算七日內辦理退款;凡因旅行開始後解除契約而需退款者,應自旅行結束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辦理退款。
第二十條(契約解除後的返程安排)
本公司若依據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號或第四號之規定,於旅行開始後解除訂製型旅遊契約時,將應旅客之要求,負責安排旅客返回該次旅行出發地所需之旅遊服務。返回出發地之費用應由旅客自行負擔。
第五章 團體及群組合約
第二十一條(團體契約)
對於由多名同時參加同一行程的旅客指定一名合約負責人並提出申請所簽訂的「受託型旅遊計畫契約」,本公司將適用本章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合約負責人)
除已簽訂特別約定外,本公司視為合約負責人擁有就該團體或群組所屬旅客(以下稱「成員」)簽訂「受託型旅遊企劃契約」之全部代理權。
2 合約負責人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提交成員名冊。
3 本公司對於合約負責人目前對成員所負,或預料將於未來對成員所負之債務或義務,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 若合約負責人未隨團同行,自旅行開始後,本公司將視合約負責人預先指定之團員為合約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契約成立之特別規定)
本公司在與合約負責人簽訂「受託型規劃旅遊契約」時,有時會在未收取訂金的情況下,即同意簽訂該契約。
2 若依據前項規定,在未收取訂金的情況下締結契約,本公司應向契約負責人交付載明此事項之書面文件;此類接單型企劃旅遊契約,應於本公司交付該書面文件時成立。
第六章 行程管理
第二十四條(行程管理)
本公司致力於確保旅客能安全且順利地進行旅行,並為旅客提供行程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的指示)
旅客在旅行開始至結束期間內,若以團體形式行動,必須遵從本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六條(隨團導遊等之職務)
本公司可能會根據旅遊內容,安排領隊或其他人員隨行,以執行行程管理等業務。領隊等人員的工作時間,原則上為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
第二十七條(保護措施)
本公司若認定旅行者於旅行期間因疾病、受傷等原因而處於需要保護之狀態時,得採取必要措施。若非因本公司應負之責任所致,該措施所產生之費用應由旅行者負擔。
第七章 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的責任)
本公司於履行「接單式旅遊規劃契約」時,若因本公司或代辦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使旅客遭受損害,應負賠償該損害之責任。惟此限於損害發生之次日起算兩年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之情況。
2 若旅客因本公司無法控制之事由而遭受損害時,除前項所述情況外,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該損害之責任。
3 本公司針對行李所遭受之損害,僅限於於國內旅行時於十四日內、海外旅行時於二十一日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之情況,方以每位旅客十五萬日圓為限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特別補償)
無論本公司是否依據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承擔責任,本公司均將依照附件《特別補償規程》之規定,針對旅客在參加受託型企劃旅行期間,其生命、身體或隨身行李所遭受之特定損害,支付補償金及慰問金。
第三十條(行程保證)
若發生附表第二上欄所列之契約內容之重大變更,本公司將於旅行結束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支付金額不低於旅行費用乘以該表下欄所載比率之變更補償金。
第三十一条(旅客之責任)
若因旅客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害時,該旅客必須賠償該損害。
第三十二條(清償業務保證金)
本公司已成為一般社團法人旅遊業協會的保證會員。
2 與本公司簽訂「接單型旅遊規劃契約」之旅客或其成員,就該交易所產生之債權,得自前項一般社團法人旅遊業協會所存入之清償業務保證金中獲得清償。
3 本公司依據《旅遊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已向一般社團法人旅遊業協會繳納償付業務保證金分攤金,因此未依該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繳納營業保證金。
旅行社服務契約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公司與旅客之間所簽訂之旅遊安排契約,應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術語定義)
本條款中所稱「旅遊安排契約」,係指本公司受旅客委託,透過為旅客提供代理、媒介或轉介等服務,使旅客得以獲得旅遊服務,並承擔相關安排義務之契約。
2 本條款中所稱「國內旅遊」,係指僅限於日本國內的旅遊;「海外旅遊」,則指國內旅遊以外的旅遊。
3 本條款中所稱「旅行費用」,係指本公司為安排旅遊服務而支付予運輸、住宿機構等之費用,以及本公司規定之旅遊業務處理費。
4 本節所稱「通訊契約」,係指透過通訊方式受理合作公司信用卡會員之申請後所締結之旅遊安排契約,且其內容為依規定方式支付旅遊費用等之旅遊安排契約。
5 本條款中所稱「卡片使用日」,係指旅客或本公司應依據安排旅遊契約履行支付或退還旅遊費用等債務之日。
第三條(安排債務之終止)
當本公司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安排旅遊服務時,本公司依據安排旅遊契約所負之債務即告履行完畢。因此,即使因滿額、停業等事由而未能締結提供旅遊服務之契約,只要本公司已履行其義務,旅客仍須向本公司支付手續費。
第四條(代辦人)
本公司在履行旅遊安排合約時,可能會委託其他旅遊業者等協助者代為辦理全部或部分安排事宜。
第二章 契約的成立
第五條(契約之要約)
有意與本公司簽訂旅遊安排契約之旅客,須於本公司指定之申請書上填寫規定事項,並連同本公司另行規定之申請金一併提交予本公司。
2 擬與本公司簽訂通訊合約之旅客,不論前項規定如何,均須向本公司通知其會員編號及擬委託之旅遊服務內容。
3 第一項所述之訂金,將視為旅遊費用等之部分款項。
第六條(拒絕締結契約)
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拒絕簽訂旅遊代辦契約。
- 當欲簽訂通訊合約時,若因信用卡失效等原因而無法完成付款。
- 當旅客被認定為反社會勢力時。
- 當旅客對本公司進行暴力性索求等行為時。
- 當旅客從事損害本公司信譽或妨礙本公司業務等行為時。
- 其他因本公司業務需要之情況。
第七條(契約成立之時間)
代辦旅遊契約,應於本公司同意締結契約並受理訂金時成立。
2 無論前項規定如何,通訊契約應於本公司接受申請之通知送達旅客時成立。
第八條(契約成立之特別規定)
本公司得透過書面特別約定,在未收取訂金的情況下,僅憑同意締結契約即使安排旅遊契約成立。
第九條(車票及住宿券等之特別規定)
本公司針對僅以安排運輸服務或住宿服務為目的之代辦旅遊契約,且於交付書面文件時已載明以支付旅遊費用為條件而獲得該旅遊服務之權利者,得接受口頭申請。
第十條(書面契約)
本公司將於代辦旅遊契約成立後,盡速向旅客交付契約書面文件。惟若本公司已就其代辦之所有旅遊服務,交付載明旅客享有接受該等旅遊服務之權利之書面文件時,則可能不予交付該契約書面文件。
第十一條(利用資訊通信技術之方法)
本公司在事先取得旅客同意的情況下,可利用資訊通訊技術提供契約記載事項,以取代交付書面契約。
第三章 契約之變更及解除
第十二條(契約內容之變更)
旅客可要求本公司變更旅行行程、旅行服務內容及其他代辦旅行契約的內容。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盡可能滿足旅客的要求。
2 若因前項所述旅客之要求而變更代辦旅遊契約之內容時,旅客除須負擔取消費用等相關費用外,亦須向本公司支付變更手續費。
第十三條(旅客之任意解除)
旅客可隨時解除旅行社安排旅遊契約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2 若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代辦旅遊契約時,旅客除須負擔取消費用等相關費用外,還須向本公司支付取消手續費及本公司本應獲得的代理費。
第十四條(因旅客應負責任之事由而解除契約)
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得解除旅遊代辦契約。
- 當旅客未於規定期限內支付旅行費用時。
- 在簽訂通訊合約後,若因信用卡失效等原因導致無法完成付款時。
- 當發現旅客屬於反社會勢力等情況時。
第十五條(因應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解除契約)
當因本公司應負之責任而導致無法安排旅遊服務時,旅客得解除旅遊安排契約。
2 若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代辦旅遊契約時,本公司將從已收取之旅遊費用中扣除已提供之旅遊服務對價等後予以退還。
第四章 旅遊費用
第十六條(旅行費用)
旅客必須在旅行開始前,於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旅行費用。
2 簽訂通訊合約時,本公司將透過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收取旅遊費用。信用卡使用日期,以本公司將確定的旅遊服務內容通知旅客之日為準。
3 本公司若於旅行開始前,因運輸、住宿機構等之運費、費用調整、匯率波動或其他事由,導致旅行費用發生變動時,得對該旅行費用進行調整。
4 在前項所述情況下,旅行費用之增加或減少,應由旅客承擔。
第十七條(旅遊費用的結算)
若本公司為安排旅遊服務所支付之費用(結算旅遊費用)與已收取之旅遊費用金額不符,本公司將於旅遊結束後,盡速進行旅遊費用的結算。
第五章 團體及團體行程安排
第十八條(團體及群組安排)
對於由多名旅客共同指定一名契約負責人,並就同一行程同時申請所訂立的旅遊安排契約,本公司將適用本章之規定。
第十九條(合約負責人)
除已簽訂特別約定外,本公司將視契約負責人為該團體或群組所屬旅客(以下簡稱「成員」)就簽訂安排旅遊契約所擁有的一切代理權。
第二十條(契約成立之特別規定)
本公司在與合約負責人簽訂旅遊代辦合約時,有時會在未收取訂金的情況下,即同意簽訂該旅遊代辦合約。
第二十一條(成員變更)
本公司於接獲合約負責人提出變更團員之申請時,將盡可能予以配合。因變更所導致之旅行費用增減,以及該變更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均由團員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隨團服務)
本公司可能會應合約負責人之要求,安排隨團人員隨行,並為團體或群組提供隨團服務。隨團人員提供隨團服務的時間,原則上為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當本公司提供隨團服務時,合約負責人必須向本公司支付規定的隨團服務費。
第六章 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的責任)
本公司於履行旅遊安排合約時,若因本公司或代辦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使旅客遭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惟須以損害發生之次日起算兩年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為限。
2 若旅客因本公司無法控制之事由而遭受損害時,除前項所述情況外,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該損害之責任。
3 本公司針對行李所遭受之損害,僅限於於國內旅行時於十四日內、海外旅行時於二十一日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之情況,方以每位旅客十五萬日圓為限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旅客之責任)
若因旅客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害時,該旅客必須賠償該損害。
第二十五條(清償業務保證金)
本公司已成為一般社團法人旅遊業協會的保證會員。
2 與本公司簽訂旅行安排契約之旅客或其構成成員,就該交易所產生之債權,得自前項一般社團法人旅遊業協會所存入之清償業務保證金中獲得清償。
3 本公司依據《旅遊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已向一般社團法人旅遊業協會繳納償付業務保證金分攤金,因此未依該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繳納營業保證金。
出境手續代辦契約篇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公司與旅客之間所簽訂之代辦出境手續契約,應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簽訂代辦出境手續契約之旅客)
與本公司簽訂出境手續代辦契約之旅客,應為已與本公司簽訂「招募型旅遊計畫契約」、「受託型旅遊計畫契約」或「旅遊安排契約」之旅客,或針對本公司受託之其他旅行社所提供之「招募型旅遊計畫」,由本公司代為簽訂契約之旅客。
第三條(代辦出境手續契約之定義)
本條款中所稱「出境手續代辦契約」,係指本公司承諾收取出境手續代辦費用,並受旅客委託,承接下列業務(以下稱「代辦業務」)之契約。
- 關於護照、簽證、再入境許可及各類證明書之申請手續
- 辦理出入境手續所需文件的準備
- 其他與前述各項相關之業務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
有意與本公司簽訂出境手續代辦合約之旅客,必須填寫本公司指定之申請書中之規定事項,並提交予本公司。
2 出國手續代辦契約,應於本公司同意締結契約並受理前項申請書時成立。
3 儘管有前兩項之規定,本公司仍可能接受透過電話等通訊方式提出的代辦出境手續契約申請。
4 本公司於下列情況下,可能拒絕簽訂代辦出境手續契約。
- 當旅客被認定為反社會勢力時。
- 當旅客對本公司進行暴力性索求等行為時。
- 當旅客從事妨礙本公司業務等行為時。
- 其他因本公司業務需要之情況。
5 本公司將於代辦出境手續契約成立後,盡速向旅客交付載明代辦業務內容、代辦出境手續費用金額等事項之書面文件。
第五條(保密義務)
本公司在執行受託業務時,將確保不會將所獲悉之資訊洩露給第三方。
第六條(旅客之義務)
旅客必須於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前,支付代辦出境手續的費用。
2 旅客必須於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前,向本公司提交受託業務所需的文件等。
3 本公司於執行受託業務時,若須向政府機關等支付簽證費等費用,旅客必須於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前支付該等簽證費等費用。
4 在執行受託業務時,若產生郵資、交通費及其他費用,旅客必須於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支付該等費用。
第七條(契約之解除)
旅客可隨時解除全部或部分的代辦出境手續契約。
2 本公司得於下列情況下解除代辦出境手續契約。
- 當旅客未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出境手續文件等時。
- 當本公司認定旅客提交的出境手續文件等有缺漏時。
- 當旅客未於規定期限內支付代辦出境手續費用等時。
- 當發現旅客屬於反社會勢力等情況時。
- 當本公司認定旅客極有可能因非本公司應負之責任而無法取得護照等證件時。
3 若依據前兩項規定解除代辦出境手續契約時,旅客除須負擔已支付之簽證費等費用外,亦須向本公司支付已執行之受託業務所對應之代辦出境手續費用。
第八條(本公司的責任)
本公司於履行代辦出境手續合約之際,若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而使旅客遭受損害,應負賠償該損害之責任。惟此限於損害發生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之情況。
2 本公司並不保證旅客依據「代辦出境手續契約」,實際能夠取得護照等證件,亦不保證其獲准出入相關國家。
旅遊諮詢契約篇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公司與旅客之間所簽訂之旅遊諮詢契約,應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旅遊諮詢契約之定義)
本條款中所稱「旅遊諮詢契約」,係指本公司承諾收取諮詢費用,並受旅客委託,承接下列業務之契約。
- 旅客規劃行程所需的建議
- 制定旅行計畫
- 旅行所需費用的預算估算
- 提供有關旅遊目的地及運輸、住宿機構等之資訊
- 其他與旅行相關的建議及資訊提供
第三條(契約之成立)
有意與本公司簽訂旅遊諮詢合約的旅客,必須向本公司提交已填妥規定事項之申請書。
2 旅遊諮詢契約,應於本公司同意締結契約並受理前項申請書時成立。
3 儘管有前兩項之規定,本公司仍可能接受透過電話等通訊方式提出的旅遊諮詢契約申請。
4 本公司於下列情況下,可能拒絕簽訂旅遊諮詢契約。
- 當旅客的諮詢內容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可能違反旅遊目的地現行法令之虞時。
- 當旅客被認定為反社會勢力時。
- 當旅客對本公司進行暴力性索求等行為時。
- 當旅客從事妨礙本公司業務等行為時。
- 其他因本公司業務需要之情況。
第四條(諮詢費用)
當本公司執行第二條所列之業務時,旅客必須於本公司規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所定之諮詢費用。
第五條(契約之解除)
若本公司發現旅客符合第三條第四項第二號至第四號之任一情形,得解除旅遊諮詢契約。
第六條(本公司的責任)
本公司於履行旅遊諮詢合約時,若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而使旅客遭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惟此限於自損害發生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之情況。
2 本公司並不保證本公司所擬定之旅遊計畫中所載之運輸、住宿機構等,實際上能夠安排妥當。
